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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南京东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:2019-02-20 浏览次数:1201次 文字:[大][中][小]
环保责任方面2013年6月,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检察院颁布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将严重的环境破坏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,并相应配套了刑事处罚措施;2014年4月,环保法正式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,新的环保法确立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,这将导致地方政府对包括水环境在内的环境状况给予空前的重视。
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2015年水十条)第六条第十八款: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“黄牌”警示,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;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“红牌”处罚,一律停业、关闭。
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。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、未批先建、边批边建、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对构成犯罪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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